兒童玩具測試工程師告訴你:關于歐盟CE認證運動及戶外玩具的不合格解讀,避免踩坑!
| 更新時間 2025-01-03 20: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測試周期 5-7天 寄樣地址 深圳寶安 價格費用 電話詳談 聯系電話 17324413130 聯系手機 17324413130 聯系人 羅卓文 立即詢價 |
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時使用的運動及戶外玩具,也包括不是專門設計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運動及戶外玩具,都被認為是玩具。預定僅用作“運動器材”的產品不屬于玩具的范圍。有專門的歐盟指南提供了圖例用以協助界定一款產品是玩具還是運動器材。
運動及戶外玩具的常見風險以下是在該類產品中發現的Zui常見風險。
1. 機械物理風險:
小零件可能導致36個月以下的兒童窒息。
半球形玩具、塑料薄膜或包裝可能導致窒息。
銳利的邊緣和可能會導致切傷、擦傷和其他傷害。
2. 化學風險:
如果超過允許的限值,危險化學品可能會給健康帶來短期和長期的負面影響。
3. 易燃風險:
易燃材料會迅速點燃從而導致火災。雖然木材本身是易燃的,但通常是油漆、清漆、染色劑或其他加工方法增加了木材的易燃性。
電氣風險
帶電部件可能導致觸電。
不可見的輻射會導致電磁干擾,例如干擾醫療設備。
光輻射風險
高強度光線(如激光、LED和藍光)可能會損害視力。
電池風險
內部線路或電子元件短路導致電池過熱或爆炸,造成危險化學品泄漏。
可觸及的小電池(AAA電池或更小的)可能會被放置于口中并吞食,導致窒息和胃腸道損傷。
這是常見風險示例的清單。然而,制造商必須對玩具進行評估,評估內容應涵蓋與產品相關的所有可能的風險,以及可能采取的減輕這些風險的措施。風險的一般定義及其與危險的關系請查閱“情況說明”——“風險管理”。
危險產品案例可在“安全門”網站上獲取針對歐盟在售的危險運動及戶外玩具所采取措施的具體案例。在文本搜索框中輸入“運動”或“戶外玩具”(但不要加引號)并在“產品類別”下選擇“玩具”可以查看被通報的案例。如欲了解更多關于危險運動及戶外玩具的案例,可查閱歐盟運動及戶外玩具聯合行動。更好地了解玩具安全評估中或玩具制造商所犯的錯誤,有助于避免重蹈覆轍。
主要適用的法律法規這些產品主要受《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也有中文版)管控。該指令規定了所有玩具在歐盟上市前必須符合的安全要求。玩具必須符合該指令中規定的基本安全要求。可點擊此處獲取更多詳細信息。
《玩具安全指令》解釋性指導文件(也有中文版)
玩具安全指導文件
歐盟有玩具方面的“協調標準”。如果這些標準被《歐盟官方公報》(OJEU)引用,則符合這些標準的玩具產品被認為符合《玩具安全指令》中規定的基本安全要求。如欲獲取有關玩具協調標準的更多信息和標準清單,可點擊此處。
注:歐洲標準的全文只能從成員國級標準化機構購買。下面的CEN(歐洲的標準化機構)的網頁上提供了各成員國標準化機構網站的鏈接。此外,在國內可通過中國標準信息服務網獲取歐洲標準。
下列標準適用于玩具:
EN 71 系列玩具標準
該系列標準共發布了14個部分。與運動及戶外玩具Zui相關的部分是:
EN 71-1:機械與物理性能
EN 71-2:易燃性能
EN 71-3:特定元素的遷移
EN 71-6:年齡警告的圖標
EN 71-8:家用活動玩具
EN 71-9:有機化合物——要求
EN 71-10:有機化合物——樣品制備和萃取
EN 71-11:有機化合物——分析方法
EN 71-14:家用運動及戶外玩具
此外,該系列標準還涵蓋了其他安全問題,強烈建議制造商查閱該系列標準的全部內容。需要注意的是,應使用OJEU中引用的Zui新版的標準(包括所有修訂)。
至少含有一個電子元器件和/或功能的玩具EN IEC 62115:2020標準及其修訂版EN IEC 62115:2020/A11:2020標準適用于電玩具——即至少有一種功能需要使用電的玩具。該標準涵蓋了電玩具及其電功能相關的安全要求。它降低了電玩具玩耍時的風險,特別是那些用戶看不到的風險。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包括:
小電池
電池室的緊固件
發光玩具(尤其是LED)的安全要求
遙控乘騎玩具的安全要求
通過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來解決觸電和火災風險
另外,該系列標準還涵蓋了其他安全問題,強烈建議制造商查閱該系列標準的全部內容。需要注意的是,應使用OJEU中引用的Zui新版的標準(包括所有修訂)。
此外,如果電器和電子設備能夠進行無線通信(例如,包含用于遙控的藍牙或Wi-Fi),則應符合《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53/EU)的要求。
玩具中的小零件
預定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玩具零部件及其可拆卸部件的尺寸不應能被兒童吞咽或吸入。
如果玩具(或單獨的部件)可以完全容入(EN 71-1:機械與物理性能標準中定義的)小零件試驗器,則其被認定為小零件,從而不符合《玩具安全指令》的要求。
化學品的具體限量
如《玩具安全指令》附件二中附錄C所列,預定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需要遵守的某些化學品限量更加嚴格。此外,該指令附件二第3部分第8點規定了兩類玩具中的亞硝胺和亞*****的具體遷移限值。
衛生要求
預定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的設計和制造應確保能進行清潔。玩具進行清洗后也應符合安全要求。
玩具年齡分類標準指導文件
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造商需要熟知所有適用于他們自身產品的法律法規,下面還進一步總結了一些重要、適用的法律法規:
REACH(《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法規》)——限制商品中的化學品。REACH將管理化學品風險和提供化學物質安全信息的責任交給了業界。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收集其化學物質性質的有關信息,以便安全處理這些化學物質,并在中央數據庫中登記這些信息。
CLP 法規(《關于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簽和包裝的法規》)——該法規要求制造商在將危險化學品投放市場之前,對其進行適當的分類、加貼標簽和進行包裝。
請注意,根據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PSD)的規定,對于消費者來說,無論是不是玩具,所有產品都必須是安全的。
歐盟與玩具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在這里(點擊“+其他法規”)
強制性標簽及警告標識以下是強制性內容:
所有玩具都必須加貼CE標志。在給玩具加貼CE標志之前,制造商需要對玩具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所有適用的基本安全要求,驗證玩具是否符合這些要求,起草能證明其符合情況的技術文檔,并編制書面的《符合性聲明》。完成后,他應在產品上加貼CE標志。請查閱“情況說明”——“CE標志”
必須要有關于制造商和駐在歐盟的經濟運營者的信息。
警示標識及說明書應提醒使用者和監護人注意所涉及的內在危害和相關風險,以及如何避免造成傷害。
包括運動及戶外玩具在內的許多玩具都必須加貼警告標識。例如,不適合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應附以下警告:“不適合36個月以下兒童”或“不適合3歲以下兒童”,或采用如下圖所示的警告圖標。這些警告應附簡單注釋,其可出現在說明書中,對此警示所針對的特別危害予以說明。
注意!該警告標識僅適用于玩具確實“不”適合于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情形,而不能豁免制造商符合針對此類玩具規定的特定附加要求。
聯系方式
- 電 話:17324413130
- 檢測工程師:羅卓文
- 手 機:1732441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