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公布食品接觸塑料法規 (EU) No 10/2011
| 更新時間 2024-12-27 20: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測試周期 5-7天 寄樣地址 深圳寶安 價格費用 電話詳談 聯系電話 17324413130 聯系手機 17324413130 聯系人 羅卓文 立即詢價 |
2020年9月3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公布法案(EU) No 2020/1245,對歐盟食品接觸塑料法規 (EU) No 10/2011進行修訂和修正。該法案主要對 (EU) No 10/2011附件I、II、IV和V作了重要修改。
法案將于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后第二十天(2020年9月23日)生效。在2021年3月23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場且符合舊法規的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及制品,允許繼續投放市場至2022年9月23日。
本次修訂法案要點
關于特殊遷移的變化
新增表 1“塑料材料和制品遷移物質的遷移限量(SMLs)通用清單”,增加了包括鑭系金屬鑭、銪、釓、鋱在內共24項金屬(或相應鹽類)物質。
對于受REACH附錄XVII第43條管控,但未在 (EU) No 10/2011列出遷移限量的初級芳香胺(PAAs),每項PAA遷移量不得超過0.002mg/kg。對不受REACH附錄XVII第43條管控,且(EU) No 10/2011未列出遷移限值的PAAs,PAAs遷移總量不得超過0.01 mg/kg。
關于遷移實驗和重復使用的塑料制品的規定
定義食品加工設備或電器中塑料或部件遷移試驗新規則,即用于食品加工設備或電器的塑料材料或部件可通過在可預見的*惡劣條件下在*終產品進行特殊遷移試驗以驗證產品的符合性。
重復使用的食品接觸塑料和制品的遷移試驗必須進行三次,每次使用新鮮模擬物,并且后一次的遷移結果不得高于前一次的遷移結果。雖然遷移的符合性是基于第三次遷移測試結果進行判定,但是如果從第一次遷移測試到第三次遷移測試遷移結果有增加的情況,則無法為產品下符合性判定,即使在三次遷移測試中的任何一次的結果都沒有超過SML。如果根據科學證據證明,在第二次和第三次試驗中,試驗材料或物品的總遷移量減少,并且如果在第一次試驗中未超過總遷移量限值,則僅進行第一次試驗就足夠了。
關于全面遷移條件的更新
新增試驗編號為OM0的測試條件(40°C,30分鐘),適用于不超過30分鐘的低溫或室溫下與任何食物接觸的情形。
在OM4的測試條件中添加了“或回流”字樣,適用于在技術上難以在100°C下完成的遷移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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