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電子煙管控法規框架介紹
| 更新時間 2024-12-26 20: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測試周期 7-10天 寄樣地址 深圳寶安 價格費用 電話詳談 聯系電話 17324413130 聯系手機 17324413130 聯系人 羅卓文 立即詢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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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韓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理廳的公布數據,2020年該國年滿19歲成人吸煙率已達20.6%。為加強對電子煙等新型煙草的系統性管理,韓國政府已將電子煙納入煙草范疇進行管控并持續修訂《國民健康促進法》、《煙草經營法》、相應法規實施細則及各個稅法。
本期為您介紹韓國各類法規及實施細則中關于電子煙管控的相關內容,助您的產品合規出口。
煙草定義:根據《煙草經營法》第2條第1款:“煙草”是指以煙葉為全部或部分原料,以吸煙、吸吮、吸入蒸汽、咀嚼或嗅聞氣味的消費方式制造的產品。
根據《國民健康促進法》實施令第27條第2項:
a.煙草分為卷煙、電子煙、管煙、煙葉、煙絲、咀嚼煙、粉狀煙、水煙、吮吸煙等;
b.電子煙又分為使用含尼古丁液體的電子煙和使用煙葉固體物的電子煙。
a.包裝上的警告圖片和警告語應能清楚告知吸煙的危害、可能引起尼古丁依賴和中毒的事實,電子煙應明示含有煙草特有亞硝胺、甲醛等;
b.電子煙警告圖片的書寫方式見《國民健康促進法》實施令附件1第2項,警告圖片等的詳細書寫內容見保健福利部第2020-122號公告《煙盒包裝紙警告圖片等標記內容》;
c.電子煙液的容器和包裝上須標明所含尼古丁煙液的容量;
d.不得在包裝或宣傳產品時使用標有煙草以外的食品或芳香物質的短語、圖片或照片,否則處以5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
e.制造商和進口商須說明煙草煙霧中的主要成分及其含量,制造或進口時未標明成分及其含量或謊報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0萬韓元以下罰款。
對市售電子煙征收稅金,如:
a.促進國民健康負擔金,525韓元/毫升;
b.煙草消費稅,628韓元/毫升;
c.個人消費稅,370韓元/毫升;
d.增值稅,銷售金額的10%;
e.煙草地方教育稅等其它稅種。
電子煙產品進入韓國市場時,還需要滿足產品安全認證及自我聲明性要求,企業應關注產品安全性。
電子煙具成品及配件CB測試服務
IEC 60335-1、IEC 60335-2-29、IEC 62133-2等。
電子煙具/煙液/煙氣有害物質測試服務
特定有害物質如:尼古丁、醇類、醛酮類、酰類、亞硝胺、痕量金屬、VOC等;
特定法規要求如:TPD、SASO、ECAS、RoHS、REACH、FCM等;
零售商及品牌商指定的其他測試要求。
電子煙出口通告及認證服務
歐盟TPD通告、英國MHRA通告、新西蘭HARP通告、危險混合物歐盟PCN通告、歐盟CE認證、美國FCC認證等。
電子煙法規培訓服務
歐盟TPD、英國MHRA、新西蘭HARP、澳大利亞、美國PMTA、加拿大、阿聯酋、沙特、巴林、歐亞經濟聯盟、菲律賓等電子煙法規及管控要求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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